四川:明年2月1日起 企业职工工资奖金都可集体协商2012年11月 作者:郝勇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新闻成都培训
简介:
11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 ...
内容:
11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省总工会民管部负责人介绍,职工的工资待遇,往往是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职工很少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今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根据《办法》,职工方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女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等都可成为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标准。 《办法》还强调,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支付保障机制。 《办法》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代表担任;职工方其他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据介绍,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已经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4万份,覆盖企业18万家,覆盖职工804万人。(记者 郝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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