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均可要约协商工资 15日内不答复第三方介入2013年01月 作者:郝勇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新闻成都培训
简介: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1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办法》共5章34条,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 ...
内容:
主要协商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二是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三是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标准和分配办法;四是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五是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六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七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八是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办法》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等因素。《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要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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